2012年7月的一天,姜某突然接到法院傳票,東莞市眾譽電子公司以其侵犯商標權為由,將其狀告至法院。姜某稱自己并沒有與這家公司打過交道。
他后來得知,自己店里銷售的一款東莞伍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雙飛燕”鍵盤侵犯了眾譽公司的商標權。該產品外包裝盒印的“雙飛燕”標識與眾譽公司持有的注冊商標上的“雙飛燕”相同。眾譽公司生產的“雙飛燕”品牌鍵盤、鼠標等電腦產品在業內享有良好的信譽,姜某的銷售行為已經侵犯了眾譽公司的商標權,造成了公司一定經濟損失。
姜某認為,自己并沒有生產該侵權產品,侵權的是伍聯公司,自己只是負責銷售,并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記者劉帥整理)
□斷案
法院審理認為,姜某銷售的被控侵權的產品與眾譽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別,同時該產品不屬于眾譽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的產品。產品包裝盒上的“雙飛燕”標識與原告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該種使用未經原告許可,屬假冒“雙飛燕”品牌的產品。
我國商標法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姜某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產品的銷售有合法來源,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法院判決,姜某賠償眾譽公司1萬元。